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專題專欄>全民普法守法

【微普法】“余額低于100元不能提現”?法院判了!

日期:2023-12-15

自媒體時代,內容創作成為風口,不少平臺為激發用戶創作熱情,紛紛推出流量分成”“獨家獎勵等激勵方案。這本該是平臺與用戶間雙贏的合作模式,但因平臺對提現門檻的設置,引發了不少糾紛。日前,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內容創作平臺稿酬提現所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

基本案情

  某平臺是天津某公司運營的內容創作平臺,平臺以文章內廣告的展示量計算最終收益,并為作者提供分潤收益。20182月,林某在某平臺開通自媒體賬號,并通過運營產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6月,林某累計提現216.89元。但當林某再次提現時,網站卻提示余額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請提現”“收益出賬期:每月1110點前”“提現申請期:每月1110點至1524等規定。上述規定使林某賬戶中的65.01元余額一直未能提現。

  林某認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現條款,且現有提現規則有違公平原則,故將天津某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余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為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條款余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是某平臺預先擬定并面向眾多平臺用戶統一公示、重復適用的條款,用戶無法進行各異性磋商,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是某平臺為了便于管理而設置的規定,其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后,又疊加限制了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注銷賬號后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于承擔平臺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平臺設置的上述提現條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聯網平臺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內的部分影響力較小、收益增長不穩定的用戶,無法在可預期的、相對固定的期限內支取其自有財產,有違公平原則,故認定該條款無效。

?

法官說法

  “互聯網平臺出于降低網絡交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目的,通常會預先擬定格式條款來建立平臺管理模式和規則,平臺用戶無法就協議內容進行差異化協商,傳統個別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段莉瓊介紹,本案中,某平臺未盡到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故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段莉瓊認為,司法應更加關注互聯網平臺利用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并通過裁判引導平臺以更加公平的內容生產、分發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內容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部門

鄉鎮/街道

無障礙

政策問答

政務新媒體

返回頂部
无码一区二区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