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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父親承諾出資給兒子買房后反悔兒子將其告上法庭

日期:2023-12-22

基本案情

三年前,老陳與前妻離婚后又重新組建家庭,這使得老陳與獨生子小陳產生了隔閡。后來,小陳有了女朋友并很快進入談婚論嫁的階段。20234月,小陳向父親提出,希望父親能出資為他購買一套婚房。聽說兒子要成家,老陳十分開心,當場承諾出資,并很快和兒子一起到售樓處開始看房。

    然而,冷靜下來的老陳在計算了自己的資產后發現,自己實際拿不出那么多購房的錢,于是和兒子表示不再出資。小陳聽到后十分生氣,在老陳家與他吵得不可開交。后經派出所民警上門調解,老陳與小陳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老陳承諾將出100萬元購房款。但后來,老陳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且多次推托。小陳一怒之下將老陳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父親兌現承諾的100萬元購房款。

審理中,老陳表示自己經營遇到困難,還欠了不少銀行貸款,實在無力出資,要撤銷該贈與行為。小陳則堅持認為,該份協議為出資購房合同,不是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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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陳父子簽署的協議實為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F雙方一致確認購房款100萬元尚未交付,故老陳依法享有任意撤銷權,其作為贈與人有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老陳未按協議約定期限支付款項,以其實際行為表明拒絕履行協議,又在案件審理中再次表示撤銷贈與,故案涉協議已經撤銷,小陳無權向老陳要求繼續履行。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

法官:為子女購房是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雖然大多數父母基于情感、道德、習慣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購房幫助,并將其視為自己的責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成年人,不應把父母對子女的愛和支持當成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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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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