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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突然猝死誰擔責?

日期:2023-12-22

基本案情

  20234月,王二與丈夫李三乘坐客運車從A縣前往B縣。發車十幾分鐘后,客運司機發現李三表現出身體不適,告知其車上有袋子和垃圾簍,并停車。待王二把垃圾簍放到李三座位旁并回坐系好安全帶后,客運司機才繼續行駛。

  后王二向司機提出要去A縣醫院,司機告知其前面不遠處有去到A縣人民醫院的公交車。當司機準備停車時,王二表示不下車,繼續乘車,并說李三可能是暈車。李三到客運車最后一排座位躺下,王二也隨同坐在同排。五分鐘后,王二查看李三的狀況后稱李三已死亡。司機將車??亢?,立即撥打120,后撥打電話報警。醫生到達后,發現李三無呼吸和心跳、瞳孔散大,已無生命體征。

?王二認為客運司機在發現李三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未詢問李三身體狀況,在王二一直呼喚李三未見回應的情況下,仍未上前查看,也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緊急變更線路盡快將李三送醫,拖延了搶救時間,導致李三死亡。客運司機在履職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故要求客運公司賠償李三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

?客運公司認為李三在乘車過程中雖表現出身體不適,但王二作為妻子全程隨伺,并強調是暈車所致。王二曾提議回A縣人民醫院,在客車司機靠邊停車后,二人又明確表示不下車,繼續前往B縣。王二稱李三死亡后,司機加速將客車就近???,并立即撥打了醫療救護電話和報警電話,盡力救助。當地衛生院醫生趕到時,確定李三已經死亡。然而李三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兇險,以及王二護理不周所致,我公司司機已經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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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客運車發出12分鐘時,司機已經覺察到李三身體不適,在王二提出要去醫院就醫時,司機選擇有去A縣人民醫院的公交車站臺???,并告知王二如何轉車;當王二夫婦決定繼續乘車前往B縣后,司機雖然對李三的身體表示關切,但在途經多個圩鎮時沒有告知王二,也沒有積極向王二夫婦提出可就近去當地衛生院就診的建議,未全面盡到盡力救助的義務。

  李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自身的健康狀況。在身體一直不適、有家人陪同,又途徑多個圩鎮的情況下,未主動提出就近就醫的請求,對其自身死亡亦存在過錯。

  綜合案件實際情況,法院依法判決客運公司承擔10%的責任。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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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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