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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在網上發布斷章取義的視頻?是否侵犯名譽權

日期:2024-01-05

    

鄧某系某托育公司創始人及股東,該托育公司開辦幼兒園,李某女兒在該幼兒園入托。20226月,因發現其女兒腿部受傷,李某便將孩子受傷照片、與校方溝通的錄音、班級群聊天記錄、家人間聊天記錄等內容制作成短視頻在某短視頻平臺連續發布,視頻評論數累計超過千條,其中不乏對托育公司及其創始人的負面言論。此后,李某刪除相關視頻,但鄧某認為其本人及托育公司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故將李某訴至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李某辯稱,其發布的短視頻及朋友圈內容均系與原告溝通其女兒受傷事宜的真實記錄,視頻重點是孩子當日受傷后學校并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家長而導致孩子的腿傷加重,未保障家長知情權。自己并沒有任何侮辱誹謗原告的言語,也未實施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至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所體現的網友評論并不是其所發,網友評論對原告的影響與自己無關。原告所訴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其訴求。

  本案第三人某短視頻平臺稱,案涉行為并非侵權亦無過錯,平臺不知道案涉視頻所涉內容,收到訴訟材料后第一時間也進行了核查,案涉視頻現已不存在,故請求法院依法將其撤出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無證據證明女兒受傷系幼兒園過錯導致的前提下,即在某短視頻平臺發布約15條視頻聲討兩原告要求其負責及道歉,并附帶“#我要上熱門”“#Vlog十億流量扶持計劃”“#百億流量扶持話題,且李某在回復評論時多次出現涉及孩子所在幼兒園及創始人鄧某等的內容;原、被告在協商過程中,被告只截取部分雙方調解過程錄音將其發布在某短視頻平臺,屬斷章取義,客觀上存在刻意引導社會輿論的事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兩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了兩原告的名譽。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某短視頻平臺、微信朋友圈首頁位置中連續10日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鄧某及某托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賠償原告鄧某及某托育公司支付的公證費2000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公共網絡平臺發布信息應客觀中立

  一審法官表示,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為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某短視頻平臺、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發布的視頻內容極易對普通受眾產生誤導性影響,故公民在此類空間中發布的視頻應客觀中立。

  本案中,李某發布的視頻聲討鄧某及某托育公司并要求其負責及道歉,并附帶“#我要上熱門”“#vlog十億流量扶持計劃”“#百億流量扶持話題,采用容易引起普通受眾歧義的詞句,有一定的誤導嫌疑,超出了善意評價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不良輿論,降低了鄧某及某托育公司社會評價。李某存在一定過錯,構成了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本案被告李某明知發布短視頻會損害公眾對兩原告的信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仍然在某短視頻平臺中發布一系列可能損害兩原告聲譽的視頻,其主觀上有過錯;由于李某已經刪除了涉案的短視頻,兩原告為保留證據對涉案視頻進行了公證,故對于原告請求賠償公證費用損失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實施的上述侵權行為雖致原告鄧某精神痛苦,但難以推定造成其精神損害達到嚴重程度,且其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因此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對案涉行為無侵權行為,也無過錯,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不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隨著短視頻平臺、社交媒體的迅猛發展,公眾言論空間日益拓展,暢所欲言,但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公眾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仍要謹言慎行,堅守道德與法律的底線。在網絡平臺上以貶低他人名譽宣泄自己情緒,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還可能違反法律,尊重、保障他人的名譽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護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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