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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事故受害人從事多份工作,如何確定誤工費標準?

日期:2024-01-17

誤工費賠償標準引糾紛

  20226月,賀某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某路段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譚某發生碰撞,造成譚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賀某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負全部責任,譚某無責任。

  后經司法鑒定,譚某右腕關節功能喪失37.5%,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60日。

  因賠償問題,譚某將賀某訴至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就醫藥費等方面達成一致意見,但因原告譚某有多份工作,雙方就誤工費賠償標準產生分歧。

  法院:根據受害人近3年銀行流水確定誤工費賠償標準

  經法院查明,202110月,原告譚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2110月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工資為2970/月。此外,根據2019年至2022年的銀行工資流水,原告譚某還在4家單位兼職會計工作,且兼職時長均在1年以上。事故發生后,兼職單位均出具了證據證明譚某因傷不能再從事兼職工作。

  法院認為,原告譚某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使無法正常工作,損害后果與侵權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賀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譚某的誤工損失。本案中,原告譚某的實際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職會計工作收入組成,應當按原告實際損失,即原告近3年銀行流水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賀某賠償原告譚某的各項損失(含誤工費)共計194505.51元。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確定

  誤工費系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不同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生活在不同地區,從事不同職業,收入上必然存在差異,因侵權事故造成的誤工費也不一致。

  在計算誤工費時,首先應當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實際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其次應當根據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確定擬制的法定賠償標準。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應當以侵權造成損害發生前后,受害人財產減少的差額作為計算標準,即實行差額賠償原則。如若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應當按照定型化標準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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