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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政策解讀

日期:2023-12-29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決策部署,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編制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出臺《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豐都府告〔2023104號)。為便于各單位及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現就清單編制的背景和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相關政策

2019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提出了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

2021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加強基層政權治理能力建設,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2023101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要求在全市范圍內啟動實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二、主要內容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共六條,具體如下:

第一條是賦權鄉鎮事項,包含15項市級改革實施意見要求必須承接的通用賦權事項,22項結合我縣鄉鎮實際執法情況選擇承接的自選賦權事項。

第二條是賦權街道事項,包含15項市級改革實施意見要求必須承接的通用賦權事項,20項結合我縣鄉鎮實際執法情況選擇承接的自選賦權事項。

鄉鎮、街道相同的自選賦權事項18項。鄉鎮特有事項4項,一是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二是對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三是對歌舞娛樂場所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四是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以及標志未注明舉報電話的處罰,該4項執法事項高頻率、高需求、易發現、易處置,原主管部門縣民政局、縣文旅委對鄉鎮的違法行為管理難度較大,故賦權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城區仍由縣級部門監管。街道特有事項2項:一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處罰,二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該2項執法事項涉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鄉鎮高層建筑較少,故僅賦權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三條是職責分工,賦權后相關事項的行政執法由各鄉鎮(街道)行使,原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

第四條是時間節點,賦權事項清單于20231231日實施,實施前已經立案的行政執法案件或歷史遺留案件由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后發現的行政執法案件由各鄉鎮(街道)負責。

第五條是事前公示,要求將法定執法事項和賦權執法事項基本信息予以公示。

第六條是常態協助,要求賦權及委托部門加強指導、培訓、幫助,保障賦權事項承接落實。

三、編制情況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所涉執法事項清單前期多次征求縣級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的意見建議,925日縣司法局組織縣級有關部門及代表鄉鎮(街道)召開賦權事項論證會,結合鄉鎮(街道)根據地理區位、人口規模、產業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論證形成。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我縣制定印發了《關于印發<豐都縣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豐都府發〔202311號),根據該《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及事項清單,出臺該《公告》,包含法定執法事項27項、賦權鄉鎮執法事項37項、賦權街道執法事項35項、委托執法事項30項,內容覆蓋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衛生健康等多個行政執法領域。

四、編制意義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的公布將加快形成我區職責清晰、協同高效、機制健全、行為規范、監督有力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新格局,為進一步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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