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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22-2027年)》政策解讀

日期:2024-03-28


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編制了《豐都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22-2027年)(以下簡稱《規劃》)。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規劃》內容,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2022年度豐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豐都府辦發〔202228號)等規定,現就《規劃》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規劃背景

近年來,重慶市電動汽車及充電設施配套政策體系不斷完善,電動汽車行業發展迅速。為了響應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促進豐都縣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合理布局和有序建設,加快充電設施的發展建設,提升豐都縣公共服務品質,特編制本規劃。該規劃旨在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指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以適應未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保障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選址落地,滿足豐都縣電動汽車充電需求。本規劃的編制遵循了國家和重慶市相關政策文件。

二、規劃依據

(一)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4、《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5、《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6、《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7、《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8、《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 50966-2014

9、《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10、《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J50 218-2020

11、《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DBJ50-218-2020

(二)相關規劃及專業技術性文件

1、《豐都縣城鄉總體規劃》

2、《豐都縣城鎮控制整合》

3、相關區域已批控制性詳細規劃

4、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發展規劃(2021-2025年)

(三)相關文件

1、《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 家 能 源 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

4、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公文《關于協調電動車汽車充電站試點建設的有關問題的情況報告》;

5、《重慶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十二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渝經信電力[(2011)1]);

6、《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渝財企【20143號)

7、《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15212號)

三、規劃對象

公共充電站:指具備出租車、私家車等小型車電池更換或電池充電的功能,并具備一定范圍的電池配送能力的電池充換站。

專用充電站:用于長途客運車、公交車、物流車輛等電池充電或更換電池,按照車輛用途服務于該類型電動汽車的充電站。

分散式充電樁:廣泛設置于居住小區、各類公共場所和機關單位的停車場內、路邊停車帶的電動汽車充電樁。

四、規劃布局

按照布點規劃原則,結合現狀及已有規劃情況,全縣規劃布局充電站61座(共計充電樁659個),各景區根據需要結合游客接待中心停車場單獨設置充電設施。其中,社會公共充電站51座(含高速公路服務區2座),公交客運車輛充電站6座,物流車充電站4座,分散式充電樁3430個。

中心城區共規劃充電站31座。其中,丁莊溪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2座、公交車輛充電站1座、物流車輛充電站1座;峽南溪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1座、公交車輛充電站1座;王家渡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4座;龍河東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5座、公交車輛充電站2座、物流車輛充電站1座;水天坪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3座、物流車輛充電站1座;鎮江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1座、物流車輛充電站1座;名山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3座、公交車輛充電站1座;廂壩組團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2座、公交車輛充電站1座。其他鄉鎮共規劃社會公共充電站30座。

五、近期規劃

規劃至近期2025年,優先建設中心城區以及部分鄉鎮充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實現縣域電動汽車充電網絡基本覆蓋。在現有充電設施基礎上,新建和擴建51座充電站。其中,中心城區26座,鄉鎮25座。

六、規劃實施與保障措施

一是提出了“統籌建設、總量控制、選址可調、靈活布置”的彈性控制措施。充電站建設應與城市建設、道路建設相結合,統一設計、統一建設;應與城市開發建設相適應,規劃服務能力原則上不應減少,可根據實際需求適當增加;在滿足電動汽車充電站服務范圍和服務能力的前提下,規劃充電站位置和數量可適當調整,已配套充電站的規劃用地若需要規劃調整,應一并考慮配套充電站的選址調整;在滿足充電站設施建設要求的前提下,規劃充電設施可結合地塊具體開發情況在地塊內靈活布置。

二是明確了完善建設審批手續、實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商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應由縣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已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單獨占地的充電站應符合相關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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