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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043 [ 發文字號 ] 豐都府告〔2024〕38號
[ 主題分類 ] 土地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政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發布日期 ] 2024-04-01
[ 索引號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043
[ 發文字號 ] 豐都府告〔2024〕38號
[ 主題分類 ] 土地
[ 體裁分類 ] 公文
[ 發布機構 ] 豐都縣政府辦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14
[ 發布日期 ] 2024-04-01

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豐都府告〔2024〕38號)


本府于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間,依法對豐都縣五洞巖風電(三期)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公告(豐都府告〔2024〕35號),現對該方案予以確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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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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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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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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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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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豐都縣五洞巖風電(三期)項目用地需求,豐都縣人民政府擬征收都督鄉都督居委4組;后溪村5組;梁橋村5組、6組;暨龍鎮白果村1組、2組、6組;九龍泉村1組;羊子池村4組部分集體土地共計0.4281公頃。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和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轉發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重新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土地現狀

(一)擬征收都督鄉都督居委4組部分集體土地0.0492公頃(其中:農用地0.0492公頃)。

(二)擬征收都督鄉后溪村5組部分集體土地0.0485公頃(其中:農用地0.0485公頃)。

(三)擬征收都督鄉梁橋村5組部分集體土地0.0655公頃(其中:農用地0.0655公頃)。

(四)擬征收都督鄉梁橋村6組部分集體土地0.0338公頃(其中:農用地0.0338公頃)。

小計擬征收都督鄉集體土地0.197頃(其中:農用地0.197公頃)。

(五)擬征收暨龍鎮白果村1組部分集體土地0.0164公頃(其中:農用地0.0164公頃)。

(六)擬征收暨龍鎮白果村2組部分集體土地0.0327公頃(其中:農用地0.0327公頃)。

(七)擬征收暨龍鎮白果村6組部分集體土地0.0166公頃(其中:農用地0.0166公頃)。

(八)擬征收暨龍鎮九龍泉村1組部分集體土地0.0994公頃(其中:農用地0.0994公頃)。

(九)擬征收暨龍鎮羊子池村4組部分集體土地0.066公頃(其中:農用地0.066公頃)。

小計擬征收暨龍鎮集體土地0.2311公頃(其中:農用地0.2311公頃)。

合計擬征收集體土地0.4281公頃(其中:農用地0.4281公頃)。具體征收范圍以勘測定界圖為準。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擬用于豐都縣五洞巖風電(三期)項目建設。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具體補償費用情況詳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由縣土地征收事務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由縣土地征收事務中心按照3.6萬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二)超規格經濟價值較高的荔枝、桂花、銀杏、桂圓給予額外搬遷補助,具體標準按照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被征收范圍內墳墓搬遷補助按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研究集體土地上墳墓征收搬遷補助標準有關事宜專題會議紀要》〔2022〕第13期精神,給予條石墳每座4500元、亂石墳每座2500元、土墳每座2000元的搬遷補助費。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等,按照綜合定額價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含青苗2300元/畝)。

(五)征收林地。

擬征地范圍內的林地上林木及附著物,參照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第十條征收其他土地的規定給予綜合定額補償,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

四、安置對象及安置方式

人員安置對象范圍及具體確定辦法,按照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本次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共計9人(具體以實施征地時按有關規定計算的實際人數為準),其中:都督鄉都督居委4組1人;后溪村5組1人;梁橋村5組1人、6組1人;暨龍鎮白果村1組1人、2組1人、6組1人;九龍泉村1組1人;羊子池村4組1人。由縣土地征收事務中心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方式進行安置,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6萬元。

五、社會保障

對符合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繳費補貼。具體如下:

(一)基本原則。

1.加強引導,應保盡保。引導征地安置人員對象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切實維護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合法權益,確保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保盡保。

2.先繳后補,應補盡補。符合享受繳費補貼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足額繳費,之后享受繳費補貼。

3.合理分段,等額補貼。對符合享受繳費補貼條件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按不同年齡確定繳費補貼年限,并在確定的補貼期內實行等額繳費補貼。

(二)參保方式。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應按規定參加對應險種的基本養老保險。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當月,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養老金年齡,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直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補貼。

1.補貼對象。

(1)按照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確定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年滿16周歲及以上人員。

(2)以下人員不屬于補貼對象:

①按照或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已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被征地安置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國定居且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2.補貼標準。

(1)繳費補貼標準為5500元/人·年。

(2)補貼年限。

根據補貼對象在征收土地公告當月的年齡確定補貼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體如下: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2年;

年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3年;

年滿20周歲不滿2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4年;

年滿22周歲不滿2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5年;

年滿24周歲不滿2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6年;

年滿26周歲不滿2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7年;

年滿28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8年;

年滿30周歲不滿32周歲的,補貼年限為9年;

年滿32周歲不滿34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0年;

年滿34周歲不滿3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1年;

年滿36周歲不滿38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2年;

年滿38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3年;

男性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4年;

女性年滿40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及以上的,補貼年限為15年。

3.補貼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尚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的補貼對象。

①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發放給本人,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后,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②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按年記入其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已發放補貼年限未達到應補貼年限的,一次性將剩余年限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③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憑本人參保繳費憑證申請領取繳費補貼。

(2)征收土地公告當月,已達到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限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

①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重新核定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③在市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將繳費補貼發放給本人。

④年滿60周歲以上,且征地時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從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發放。

4.其他事項。

(1)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服刑人員等因政策規定暫不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繳費補貼暫停發放或暫不記入個人賬戶,待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實施繳費補貼政策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6號)規定分類處理。

(2)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不重復享受繳費補貼,將其當年應享受的繳費補貼記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補貼計發方式按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式執行。

(4)補貼對象因死亡、出國定居等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再享受繳費補貼。

六、其他事項

(一)涉及生產經營活動搬遷的: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按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豐都府發〔2021〕18號)附件4執行。

(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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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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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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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細表

單位:公頃、人、萬元

被征土地

所有權人

征地

面積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土地補償費金額

安置補助費

兩費?? 合計

支付后有結余

支付后無結余

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

安置補助費結余部分

補償

金額

人員安置對象人數

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

安置補助費補足部分

補償

金額

都督鄉都督居委四社

0.0492

4.58

1.0140

1

3.6

1.2340

2.3660

4.6140

都督鄉后溪村五社

0.0485

4.58

0.9996

1

3.6

1.2676

2.3324

4.5996

都督鄉梁橋村五社

0.0655

4.58

1.3500

1

3.6

0.4501

3.1499

4.9500

都督鄉梁橋村六社

0.0338

4.58

0.6966

1

3.6

1.9746

1.6254

4.2966

暨龍鎮白果村一社

0.0164

4.58

0.3380

1

3.6

2.8113

0.7887

3.9380

暨龍鎮白果村二社

0.0327

4.58

0.6739

1

3.6

2.0275

1.5725

4.2739

暨龍鎮白果村六社

0.0166

4.58

0.3421

1

3.6

2.8017

0.7983

3.9421

暨龍鎮九龍泉村一社

0.0994

4.58

2.0486

1

3.6

1.1801

4.7801

6.8288

暨龍鎮羊子池村四社

0.066

4.58

1.3603

1

3.6

0.4261

3.1739

4.9603

合計

0.4281

8.8231

1

1.1801

4.7801

8

12.9928

15.8072

4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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