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豐都縣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豐都府辦發〔2023〕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豐都縣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烈士褒揚工作,進一步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重慶市烈士紀念設施分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制定《豐都縣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辦法(試行)》。
第二條 申報對象。本縣范圍內的烈士紀念設施(烈士紀念設施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全縣范圍內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中犧牲的有重要影響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為中國革命斗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在全縣影響較大,功能發揮較好,且安葬烈士較多的烈士紀念設施;
(四)為紀念在本縣有重大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五)規模較大、基礎設施完備、規劃建設特色明顯,具有較強縣域影響力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未按規定履行新建、遷建、改擴建報批程序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申報。
第三條 申報內容及所需材料。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含紀念的主要歷史事件、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況介紹以及現狀照片);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相關材料和維修保護情況;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權屬)和保護范圍證明;褒揚教育作用發揮情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條 評定標準。烈士紀念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整體規劃;有日常保護管理責任單位,配備專(兼)職人員,日常維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烈士紀念設施有確定的使用權屬,規劃布局合理,莊嚴肅穆,整潔清凈;經常性開展祭掃活動和主題活動,充分發揮“褒揚烈士、教育群眾”的作用;近三年內未發生違規違紀問題。
評分細則詳見《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考評細則》(附件2),得分達到80分以上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程序。
(一)自評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縣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由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收集相關材料并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由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單位以書面請示形式向縣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勘察考評。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宣傳、文化旅游、黨史研究等部門以及檢察機關進行實地勘察考評。對經評審和考察后認為達到縣級烈士紀念設施條件的,提出相應擬辦意見,并在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示十個工作日。
(三)審批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四)備案。烈士紀念設施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為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批準公布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報請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予以備案。
第六條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相關信息資料采集表
2.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考評細則
附件1
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相關信息資料采集表
基 本 信 息 |
名 稱 |
|
愛國主義教育 基地級別 |
□國家級 □市級 □縣級 □否 |
國防教育 基地級別 |
□國家級 □市級 □縣級 □否 |
具體地址 |
|
紅色旅游景點 級別(線路) |
□國家級 □市級 □縣級 □否 |
列入文物 保護范圍 |
□國家級 □市級 □縣級 □否 | |
建設日期 |
|
設立保護 標志 |
□是 £否 | |||
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 |
紀念意義 |
|
占地面積㎡ |
|
紀念設施情況及 數量 |
紀念堂(館) 座 紀念碑(亭) 座 紀念塔(祠) 座 紀念塑像 尊 烈士骨灰堂 座 烈士墓 個 其它 |
歷史時期 |
|
建筑面積㎡ |
| |||
簡 介 |
|
墓區面積㎡ |
| |||
墓區預留面積㎡ |
| |||||
劃定保護范圍 |
□是 □否 |
安葬烈士 人數及著名烈士 名錄 |
| |||
土地使用權證 辦理情況 |
□是 □否 | |||||
不可(可)移動文物數量 |
| |||||
保護單位情況 |
名 稱 |
|
編制人數 |
|
在編人數 |
|
性質級別 |
|
現有人數 |
|
聘用人數 |
| |
主管部門 |
|
講解員人數 |
| |||
工作 經費 |
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 算 |
□是 □否 |
本級財政補助 工作、維修改造經費(萬元) |
|
年支出 (萬元) |
|
負責人 |
姓 名 |
|
職 務 |
|
聯系電話 |
|
獲表彰情況 |
|
附件2
申報縣級烈士紀念設施考評細則
考評 項目 |
序號 |
考 評 內 容 |
分值 |
評 分 標 準 |
測評方式 |
考評 得分 |
一、紀念設施的建設規劃和維修保護 (30分) |
1 |
將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提高建設水平,提升服務品質。 |
5 |
1.將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得2分; 2.制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發展總體規劃的得1分; 3.設有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及人員的得2分。 |
查閱臺賬 |
|
2 |
科學制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規劃,建立健全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修繕,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備。 |
5 |
1.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規劃目標明確、思路清晰、措施具體可行的得1分; 2.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繕工作落實到位的得2分; 3.維修改造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的得1分; 4.日常管理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的得1分。 |
查閱臺賬 |
| |
3 |
協調有關部門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及時制止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以及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的行為。 |
4 |
1.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并設置保護標志的得2分; 2.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沒有與紀念烈士無關的建筑物的得2分。 |
查閱臺賬實地查看 |
| |
4 |
科學合理設置崗位,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日常工作制度,保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科學規范運行。 |
2 |
1.崗位設置合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及日常工作制度的得1分; 2.配有講解員(專職講解員或志愿講解員)的得1分。 |
查閱臺賬實地查看 |
| |
5 |
合理設置烈士紀念設施功能區域,對外公布開放時間,標明引導提示標志,完善配套服務用房和設施,為社會公眾創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環境。 |
4 |
1.烈士紀念設施功能區域設置合理、引導提示標志明晰的得2分; 2.對外公布開放時間的得0.5分; 3.服務用房和設施齊備的得1.5分。 |
實地查看 |
| |
6 |
烈士墓區要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式統一、用材優良。墓碑碑文字跡工整,碑文內容應鐫刻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 |
4 |
1.烈士墓區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的得1分; 2.烈士墓形式統一、用材優良的得1分; 3.墓碑碑文字跡工整、清晰的得1分; 4.烈士基本信息鐫刻完整的得1分。 |
查閱臺賬實地查看 |
| |
7 |
烈士紀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墻、骨灰堂等設施要外觀完整、清潔,鐫刻的題詞、碑文、烈士名錄清晰,用字規范,無褪色、脫落。 |
5 |
1.烈士紀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墻、骨灰堂等設施外觀完整、清潔的得2.5分; 2.鐫刻的題詞、碑文、烈士名錄清晰,用字規范、無錯別字,字體無褪色、脫落的得2.5分。 |
查閱臺賬實地查看 |
| |
8 |
紀念廣場位置設置合理、面積適中、地面平坦整潔。 |
1 |
設有烈士紀念廣場,能較好地滿足集體紀念烈士活動需要的得1分。 |
實地查看 |
|